学术不端

更新时间:2024-04-08 12:35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

术语简介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

避免方法

客观条件

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

疏忽

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故意

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

避免方式

工作严谨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诚实守信

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实事求是

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

恰当说明

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

认识误区

剽窃

第一: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

借鉴

第二: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图片误用

第三:不同论文的使用了相同图片,或者同一论文使用同一图片,如果是有意的就是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是无意行为就是疏忽大意。2021年1月21日,针对网络反映的南开大学曹雪涛院士、中科院裴钢院士、中科院上海药物所耿美玉研究员、首都医科大学饶毅教授、武汉大学李红良教授等的相关论文涉嫌造假问题,在21个部门参加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组建高层次复核专家组,查出曹雪涛,耿美玉,李红良涉嫌图片误用。希望广大青年引以为戒。

适度标准

做好备注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

实事求是

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

正确表述

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

典型案例

中国多所高校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从造假事件的披露来源地学术打假网站来看,中国存在类似事件的高校绝不仅仅只有这些,关于学术不端、学术腐败、项目造假、论文抄袭等的举报和揭露不胜枚举。仅2009年中国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就有:

2009年3月

●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

●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海波被爆剽窃论文。浙大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事发后,贺海波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浙大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

2009年4月

海南大学年仅38岁的大学教授、博导、学科带头人王凤阳,刚被任命为海南大学农学院副院长,就被卷入“学术造假”的漩涡。

2009年5月

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

2009年6月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杰荣署名。

2009年8月

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赖文教授和吴丽丽副教授联名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学术的意义是求真,探求真理本来应该是每个学者的崇高职责,诚实也应该是治学的最基本的态度。人类的活动很难找出还有哪一种像学术这样强调真实,学者也因之受到公众的敬仰,甚至被视为社会的良心。如果科学界的声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而受到严重损害,败坏了科学研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会阻碍科学的进步,因为做科学研究是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资金的提供,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科研环境的。没有了这些因素,科学就很难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国家资金,学术造假就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有的学术造假是和经济腐败相勾结的,是为了推销假药、假产品的,那么就是在骗消费者的钱,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靠剽窃、捏造数据、捏造学术履历就能制造出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占据比较高的学术地位,那么脚踏实地认认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竞争不过造假者的。而且学术造假还对同行造成了误导。如果有人相信了虚假的学术成果,试图在其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费了时间、资金和精力,甚至影响到学位的获得和职务的升迁。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实验室、同一研究领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权利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科协完善科技人员诚信档案 防范学术不端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六日电(记者孙自法)被誉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呼吁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者诚信档案,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以强化科研道德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二十六日闭幕的中国科协“七大”通过《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并在这份用较多笔墨关注科技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出上述呼吁。

中国科协强调,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抵制相互吹捧、沽名钓誉等学术不端行为,同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不良现象作斗争。在申报、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等科技活动中,要淡薄“官本位”观念和“明星”效应,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不同意见。要把学术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维护学术尊严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科研单位和科技团体要制定科学道德公约,规范、鼓励学术批评,端正学风研风。加强学术道德委员会建设,制定惩戒处罚制度,促进学风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帮助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科技人员应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各项科研活动中体现国家意志,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科技秘密,维护科技安全,牢固树立纳税人意识,确保科技活动有利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同时,科技人员还要保护好、应用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北大复旦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分析说,当今中国的“学术失范”之风屡禁不止的现象,首先是学者对自己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的自我认知不足,忘却了“公共知识分子”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坚守的是民族文化人类文明中的普适性价值理想。除此之外,媒体本身对“学术研究”的报道也为其罩上了许多不切实际的“光环”,使“学术研究”带上了人为的“神秘感”,而缺少应有学术精神和严谨性。媒体的这种“广告式”的学术报道,往往连研究领域稍有不同的专家都难以理解,并常常对公众产生误导,但它却为学术机构和个人赢得一些实际的利益。这种做法的一个“隐动力”源自多年来风行的,严重背离学术精神的学术评价、评估和评审体系,其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北大校长周其凤说,学术活动中道德失准、行为失范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学者违背学术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或媚于世俗,热衷炒作;更有甚者,丧失学术道德,以抄袭剽窃为手段换取一时之名利。这些行为和现象虽属个别,但若不加以制约,将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整个学术群体的创新和发展。

周其凤指出,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上坚持四原则:一、建设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和谐统一的学术氛围,二、建设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控制机制,三、建设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理互为补充的教育手段,对于学术失范事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惩处。同时,着重致力于学术失范的预防机制建设,避免潜在的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四、建设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并重的成果评价体系

在计算机时代,运用剪切和粘贴太容易不过了,当科学家抛开钻研精神,转而用剪剪贴贴来剽窃科学成果时,不禁令人大失所望。《科学》杂志刊登一个研究组在报告中列出的“潜在剽窃者”名单,这些名单上的作者所著的科学论文与以前曾出版过的作品平均有86.2%相似。

美发现中日科学家剽窃论文比例略升。该研究小组在《自然》杂志上报告,根据对美国联邦政府PubMed数据库样本的研究显示,约二百分之一的论文系抄袭。

该小组利用一种计算机程序,来检测约9000个可疑的重复PubMed数据库资料。研究小组随后发出了163份问卷,分别给潜在剽窃者、被复制论文的原创者以及出版科学刊物的编辑,他们收到了144份答复。研究组指出,受访者的反应强烈而多样,93%的原创者对于被抄袭的情况表示不知道或赞同,潜在剽窃者的答复则更加多样化:28%的人否认抄袭,35%承认错误并表示后悔,22%声称是共同作者,只是未参与撰写手稿,其他人则声称他们不知道别的研究。一个重复别人论文的作者在问卷中表示,“这像是个笑话,一场糟糕的比赛,或者朋友之间糊里糊涂地打赌。10年前发生了这件事情,我深感遗憾。”研究组发现,这位深表遗憾的“开玩笑者”还有8篇论文与别人重复,并且他身为所在国家的某个伦理委员会负责人。

研究表明,复制的论文来自全世界各地,其中包括哈佛大学的一篇文章在内。然而,中国和日本的比例略有上升,一些研究者反映有些国家论文剽窃标准过于宽松。最令人震惊的是医学领域的论文剽窃,这可能会影响到医生的诊断和病人的治疗。另外,约42%的重复论文还包括篡改数据、计算或图像。医生根据数据决定治疗方案,科学家根据实验结果做研究决策,因此在剽窃研究中捏造数据非常令人担忧。

令人关注的最严重的抄袭是自我剽窃,即研究人员在不同刊物上一次又一次重复自己的论文和旧数据。该研究小组发现自我剽窃案件比剽窃他人案件多8倍。小组研究员加纳表示,科学家也是人,许多院校提出的“要么出版论文要么走人”的要求在绝望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的文章。《自然》杂志发表的一项调查表明,每年约有3%的研究人员被发现有科学上的不端行为,主要是伪造数据及剽窃。在过去十年中,震撼科学界的案例有干细胞研究人员黄禹锡伪造数据,贝尔实验室的天才杰恩·亨德里克·舍恩(JanHendrikSchn)伪造实验结果等。

当然,以上的种种行为只占所有科研成果的极少数。研究组工作人员加纳表示,“虽然我们公布的(重复论文)数目看起来像是很多,但是你必须记住有180万论文和PubMed数据库的95%以上的研究都是高品质的精心努力的成果。”加纳说,“我们只是希望,高标准的科学精神无处不在。”

根治学术不端行为不能完全依靠行为发现后的严重处罚,学者自觉践行学术规范才是治本之策。但是,在这种自觉意识还很弱小的时候,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就显得极为重要。专门的学术规范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要防止因为不了解学术规范而产生的不端行为。当然,除了学术规范的传授,教师自身在学术方面的严谨作风对学生有更好的示范作用。

道德建设

出台文件

记者9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前已经完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意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手册》和《学术博客自律倡议书(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并将于近期下发。

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建立健全一整套加强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使高校研究人员不会违背基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从而明确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

这位负责人认为,文件和规范的出台将为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推动高校切实负起学风建设的责任。

制定规范

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循

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前在京举行第三次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学风建设委员会已经完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意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手册》和《学术博客自律倡议书》(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将于近期推出,这将为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推动高校切实负起学风建设的责任。

据了解,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在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高校也相继建立健全了学风建设组织机构,制定了专门规章制度。调查表明,75%以上的部属高校设有学风建设专门机构,初步建立了全国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网络,高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得到切实加强。

学风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建立健全一整套加强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使人们不愿、不能、也不敢违背基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不断强调学术道德的基础上,通过学术规范的制度建设,明确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

声明抵制

抵制“抄袭剽窃”

全国50家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共同发表《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联合抵制一稿多投、抄袭剽窃、重复发表、虚假注释、不实参考文献等行为。对此,《社会科学论坛》总编辑赵虹表示,“能起多大作用现在不好说。”

界定标准

目录

前 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剽窃 plagiarism

2.2伪造 fabrication

2.3篡改 falsification

2.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2.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2.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s

3剽窃

3.1剽窃观点

3.2剽窃数据

3.3剽窃图像

3.4剽窃研究(实验)方法

3.5剽窃文字表述

3.6整体(大量)剽窃

3.7自我剽窃

3.8剽窃未发表成果

4伪造

5篡改

6不当署名

7一稿多投

8重复发表

9拆分发表

10相关研究伦理问题

11其他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学术期刊的质量,尊重和维护学术出版规范,更好地发挥学术期刊在规范科研行为和净化学术环境方面的作用,推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知网(CNKI)特组织编制《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概括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的不端行为类型,通过罗列各类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给出基本的界定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借鉴重要国际组织、学术团体有关学术伦理规范,以及中国外学者的相关最新研究成果。本标准在范围涵盖、内容陈述、行为界定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学术期刊通用规范保持一致,同时兼顾中国学术期刊论文撰写和发表中的特殊情况。

本标准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的特点,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可以依照自己学科的特点,根据本标准编制更加细致的认定规则。本标准按照准确、简明、实用的原则编写,力求方便查阅和使用。

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涵盖学术期刊论文作者所可能涉及的各类不端行为,不包括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单位、审稿人等。根据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到的不端行为的特性,本标准涵盖以下三类不端行为:论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为、投稿和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具体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相关研究伦理问题以及其他问题。

标准是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在学术论文撰写和投稿时避免不端行为的指南,也是学术期刊编辑发现和处理不端行为的指导,同时也可为研究机构、资助机构和学术团体判断相应的不端行为提供参考。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剽窃 plagiarism

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

2.2伪造 fabrication

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

2.3篡改 falsification

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

2.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署名与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如论文题目、关键词、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单位不同,或论文正文有少量内容不同)的多篇论文,投给多个期刊,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 。

2.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未恰当说明,在论文中大量重复自己已经发表论著中的内容。

2.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

将实质上基于同一主题、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本可以一次发表而拆分成若干可发表的单元,作为多篇论文发表。

3 剽窃

3.1 剽窃观点

3.1.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

3.1.2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

3.1.3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简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1.4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1.5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 剽窃数据

3.2.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

3.2.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简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6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

3.3 剽窃图像

3.3.1 使用应经许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未获得许可。

3.3.2 使用可不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

3.3.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4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添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5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删除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6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增强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7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弱化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4 剽窃研究(实验)方法

3.4.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

3.4.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 剽窃文字表述

3.5.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

3.5.2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3.5.3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加以标注。

3.5.4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

3.5.5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简化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却不加引注。

3.5.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7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8 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

3.6 整体(大量)剽窃

3.6.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3.6.2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使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3.6.3 缩简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后使用。

3.6.4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使用。

3.6.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

3.6.6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3.6.7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参考文献。

3.6.8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参考文献进行一些增减后直接使用。

3.7 自我剽窃

3.7.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7.2 合作作者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个作者)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7.3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7.4 论文的主要内容源于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却不加说明。

3.8 剽窃未发表成果

3.8.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

3.8.2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志谢等方式予以说明。

4 伪造

4.1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4.2 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4.3 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4 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4.5 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5 篡改

5.1 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5.2 挑选、删减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5.3 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5.4 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5.5 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5.6 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5.7 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6 不当署名

6.1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6.2 将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

6.3 擅自在自己的论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

6.4 虚假标注作者信息。

6.5 作者排名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贡献。

7 一稿多投

7.1 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7.2 在约定或法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7.3 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7.4 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7.5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或法定期内,将论文作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7.6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8 重复发表

8.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以说明或引注,或者只将已发表文献笼统地列在文后参考文献中。

8.2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

8.3 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的出处。

8.4 多次重复使用一次调查结果、一幅图像或一个实验结果,却不加说明。

8.5 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实验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雷同的论文。

8.6 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发表方法、结论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9 拆分发表

9.1 将基于同一项调查、实验或研究的成果拆分成多篇论文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

9.2 将应当一次发表的论文拆成若干可发表单元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

10 相关研究伦理问题

10.1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机构的许可,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

10.2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委员会许可的内容。

10.3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伦理问题。

10.4 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

10.5 论文未按法定或约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

11 其他

11.1 不按约定或法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

11.2 干扰期刊论文评审。

11.3 在论文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11.4 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11.5 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1.6 所引用内容构成了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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