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

更新时间:2024-02-27 05:21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含义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具体案例介绍

1980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资金管理体制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润额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暂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4.8‰。1982年4月,改为3‰。

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只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单位试行。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则在所有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列入成本,体现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应承担的基本经济责任。1981年,县属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后,曾规定上交国家资金占用费(包括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费率为企业国家资金的2‰,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归县财政所有,用于县属国营工交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对于资金利润率在5%左右的企业,资金占用费酌情给予减免。县属工交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多数较低。交纳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不大。1983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国营企业资金占用费

单位:元

附:

1952年至1985年,财政对地方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技改补助的资金拨款2554.34万元,增拨流动资金316.29万元,合计2870.63万元。兹列表于后。

财政对企业投资额

单位:万元

注:一、上数包括1965年至1981年市财政对本县企业的拨款总额869.28万元,其中更新改造资金625.36万元,流动资金243.92万元。

二、1967、1969两年无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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