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政

更新时间:2024-01-26 10:17

明清以来,有关漕粮的征收、监兑、挽运、督押、领运直到运抵通州交仓之一的规章政策及办法,统称为漕政。

清沿明制,自顺治初即定漕运之机构及职官:凡漕政之总衡及巡察,特置总督及巡漕专官;漕粮督押,则置漕道或粮道专官;统领则置总运,挽运则置旗甲;其监兑官以同知、通判掌理, 押运官则专以通判充任,领运官以卫所守备、千总为之, 并设漕标以催护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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