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

更新时间:2024-07-01 08:27

就业援助是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为特定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

援助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章对就业援助进行了专章规定。就业援助的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就业困难人员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的原因,主要包括:①身体状况,如身体残疾、体质过差、患有疾病、年龄偏大等。②技能水平,如学历较低,没有一定技能或者技能水平较低。③家庭因素,如家庭负担过重,有特殊人员需要照顾,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的家庭等。④失去土地,如农民因土地征用等原因失去耕种土地,失去收入重要来源等。⑤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就业,通常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实践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即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等。

主要政策

1.就业援助的方法,即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法。税费减免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限额内,减收或者免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收费。贷款贴息指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贷款由政府对其利息部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对其社会保险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岗位补贴指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定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政府提供相应期限一定额度的工资补贴。

2.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其岗位补贴。

3.就业援助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具体包括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援助、职业技能培训、跟踪服务等。

4.残疾人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残疾人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5.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6.困难地区和困难行业的就业援助。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制度设计

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和帮扶,做到“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只要有就业愿望,并在不挑不捡的情况下能及时得到就业帮扶。

“就业援助”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是一项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的措施;它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安置就业不同,而是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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