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更新时间:2023-11-16 07:33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府为了挽救因为辛亥革命造成的时局动乱,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始末

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宪政”,以日本为取法对象,在制宪方面,坚持钦定的制宪方法,以便巩固君权。继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之后,清廷又于1910年底派遣溥伦载泽为制宪大臣,负责起草钦定宪法。随后,溥伦和载泽在1911年3月奏派陈邦瑞李家驹汪荣宝三人为协同纂拟宪法人员,并于7月初正式开始纂拟,到9月底,已由汪荣宝和李家驹执笔起草好了宪法条文。正在分批进呈给摄政王载沣“钦定”的时候,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拉开辛亥革命的序幕。受辛亥革命的冲击,他们的制宪工作被迫停止。

10月27日,发生滦州兵谏,由驻扎在滦州的第二镇统制张绍曾领衔,与该镇两个协统伍祥桢、潘矩楹以及护理第三镇统制卢永祥、第二混成协统领蓝天蔚联署的奏折中提出的改革政治的主张,共计十二条。其中在制宪方面,明确提出要“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的”,“宪法由国会起草议决,以君主名义宣布,但君主不得否决之”。若照此办理,制宪方式不啻由钦定突变为民定。对此,清廷未能及时做出答复。于是,两天之后(29日),资政院收到了张绍曾等人的一封电报,对清廷尚未对其27日的“奏报”做出反应非常恼火,态度强硬地宣称,其所提政纲十二条“实为现在扶危定倾之不二法门,自谓一字不可增减”,要资政院“迅予提案质问政府,从速解决”。30日,清廷颁发上谕,授予资政院“协赞”宪法之权。但是,这仍然不是对滦州军人的要求的回应,而是对资政院的回应。原来,资政院在29日递交了一份奏折,说宪法是“君民共守之信条”,要求给予该院“协赞”宪法之权。于是,清廷在次日颁发上谕,对此表示认可,并命“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这一上谕,虽然赋予了资政院“协赞”宪法的权力,制宪方式由钦定转向了协定,但是,要求宪法依然按照《钦定宪法大纲》起草,资政院“协赞”之后,仍然要由君主钦定,可知清廷至此还在幻想着宪法可以“巩固君权”。

资政院奉到以上谕旨之后,于10月31日给滦州军人发了一通电报,说自己奏请的协赞宪法以及组织责任内阁、特赦党人等均被朝廷谕允,这些都与军人所提的“政纲”吻合。谈到制宪,资政院说该院已经议决,将来制宪要“采用英国君主立宪主义,用成文法规定”,目前资政院正在做的是“拟具重要信条”。资政院此处所说的制宪方案,与张绍曾等人的“政纲”比较接近。但是,这只是资政院的一面之词,清廷迄未肯定他们的制宪主张。因此,军人继续向清廷讨要说法,于11月1日致电军咨府,请其代奏。电报对清廷在10月30日谕旨中所谈的制宪方案明确予以反对,要求“取消宪法大纲,由议院制定”。在电报末尾,还加上了一句“荷戈西望,不胜惶恐待命之至”。溥伦和载泽注意到了这一句话,这句话很有杀伤力,使他们意识到,再不满足滦州军人的要求,大局将无法收拾。

11月1日,资政院开了一次秘密会,并邀请内阁总理大臣奕劻、协理大臣徐世昌等人参加。在这次会议上,议员们强调“宪法应采用英国君主立宪主义,仍用成文法规定之”,即放弃日本式立宪,采用英国式立宪,此中包含了否定30日清廷所颁布的制宪方案的意思。议员们成功地获得了奕劻的同情,使他表示愿意将此主张“代为上达”。11月2日,资政院议员成功说服溥伦和载泽,使他们应允去做摄政王载沣的工作。也就是说,资政院议员已经为打破仿日立宪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同日,清廷颁发上谕,宣布“所有大清帝国宪法,均著交资政院起草,奏请裁夺施行”,再无钦定字样,钦定制宪的局面终于被打破。

11月3日,资政院就上奏《十九信条》,当即奉旨谕允。虽然资政院在上奏的时候宣称该院是在11月2日获得制宪权之后动手起草的信条,但从汪荣宝日记和资政院10月31日的电报来看,该院在获得制宪权之前已经着手,并且起草好了信条,起草者为陈敬第、汪荣宝、籍忠寅等资政院议员。十九信条起草好之后,当天议决。进入议决信条的议题之后,先由“起草员陈敬第报告起草大意”,然后由秘书长宣读奏稿。其后,由议长宣读条文,逐条表决。表决比较顺利,唯独表决第十四条的时候,发生了一点波折。王璟芳对这一条所规定的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一事表示反对,“以为于行政上实有不便”。他提出一个修正案,建议删除“不得”二字。若如此,则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精神完全反转过来了。他的主张遭到了易宗夔的反对,两人“讨论良久”。随后,议长用起立表决的方式决定王璟芳的提议能否成为议题。结果,“起立者不满三十人,不成为议题”。这时,王季烈又提出另一修正案,建议将这一条删去。结果,也没有得到认可,“亦不成为议题”。于是,这一条还是表决原案,“立者多数”。逐条表决之后,“仍将全案付表决”———即表决十九信条作为一份文件能否成立。结果,全场皆起立赞成。据统计,十九信条中有八条出自滦州兵谏所提条款,十条来自在京各政党所提“关于宪法之条件”,只有第17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不知源自何处。

颁布信条之后第5天,即11月8日,资政院有一项重要议程: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关于这一选举,《协和报》留下了一点细节。据悉,那是一场用无记名投票法进行的选举,下午4点开始,4点过5分结束,投票结果如下:有效票87张,岑春煊得2票,黄兴得2票,梁启超得1票,锡良得1票,王人文得2票,那彦图得1票,袁世凯得78票。袁世凯当选,11月13日入京准备组阁。11月26日,清廷举行了将十九信条宣誓太庙的仪式。12月28日,清廷宣布,因为十九信条未能达到预期的政治目的,决定召集临时国会,解决中国将来是推行共和制还是君主制的问题。但临时国会还没来得及组织,袁世凯旧部的北洋将领就举行兵谏,要求共和。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清朝灭亡。

条文

维宣统三年岁次辛亥十月乙未朔越六日,孝孙嗣皇帝臣溥仪年在冲龄,监国摄政王载沣摄行祀事,谨誓告于太祖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仁孝睿武端毅钦安弘文定业高皇帝……神位前曰:

洪维我太祖高皇帝以来,列祖列宗,贻谋宏远,垂三百年于兹矣。孝孙寅绍丕基,兢兢业业,仰承先朝立宪之大恉,力图急进,朝夕筹谋。乃弗克负荷,用人行政,诸未得宜,以致上下暌隔,情意不孚。旬月之间,寰区俶扰,深惧我累圣相承之大业颠覆于地。悯予小子,罪曷克当?兹由资政院诸臣博采列邦君主最良之宪法,上体亲贵不与政事之成规,先撰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余未尽事宜,一并归入宪法,迅速编纂,并速开国会,以符立宪政体,审察情势,已允施行,用敢矢言于我列祖列宗之前。继自今藐藐之躬,振振之族,当与内外臣工军民人等,普同遵守。子孙万世,罔敢或渝,以纾九庙在天之忧,而慰率土苍天之望。惟我祖宗,实式临之,所有重大信条,开列于后,谨誓。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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