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郡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5 19:05

初郡制度,汉朝在地区管理建制上实施的制度。

基本介绍

秦朝在地区管理建制上,首开郡县制。西汉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也继承并完善了秦朝的郡县制度,实行边郡制。汉朝把边疆地区新设的郡称为边郡或初郡,与中原地区的郡县都有明显不同。首先,这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它的管辖区域都是少数民族原来居住的地区,以原有的民族或部落地域为郡的范围,并保持原住民的各项政治、社会习俗。跟今天一国两制,有点类似。“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蕃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关于疆域问题,西汉北击匈奴以后,在匈奴故地河西地区,汉武帝在这里设置了威武、张掖、酒泉、敦煌四郡。在这些特殊的行政区域里,汉朝也实行了不同的政治管理制度,一是由内地相同的守、令、长等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二是与其同等的王、侯、邑长等,虽也由中央任命,但都是由当地原民族首领充当,属于土官体系,不上缴赋税,只是向政府交纳一些土供,以表示在政治上的臣服。

汉朝初郡政策

西汉王朝的“初郡政策”便是开创了有效统治西南民族地区的先河,它不仅维护了民族团结,更促进西南地区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主要内容

汉王朝初见伊始,由于在经历秦朝暴政后,又遭受连年战争,不用说内地一片萧条景象,西南夷地区更是遭到极大破坏,汉王朝根据西南夷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该政策。

(一)“以其故俗治”。即不改变西南各民族原有的生产方式和各民族统治地区,和西南夷各族首领建立起联合统治。封少数民族首领为王、侯、郡长、邑长等来统治当地,但这些首领要听从郡县汉族官吏的管理,承认汉族中央王朝的统治。

(二)对西南夷各族厚赐赠帛。这是汉朝统治者在初郡实行的旨在吸引当地少数民族内属、内附的一种措施。即用汉朝丰富的财富吸引南方民族参加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行列中,使边疆、内地都得以安定。

(三)免征赋税和轻赋的政策。他的特点是此种赋税比内地郡县要低;税额稳定,并较长时期保持不变;赋税以交物为主,纳钱为辅。实行该政策的原因是由于西南夷各族发展形态很不一致,土地所有制极其复杂,不适宜实行中原地区的租赋制度,还有一个原因是汉朝为了避免征发过多而引起初郡地区的反抗。

(四)开通道路,加强初郡地区与内地的往来和联系。

(五)移民屯垦政策。汉招募内地地主、大商人、贫困破产农民、罪犯去西南夷地区屯垦,将生产出来的物品提供给当地官员、军队使用,并到内地领取银钱。这是因为在开发南方民族地区时耗资过大,初郡地区的赋税收入微薄,而随着当地官吏士卒的增多,所需的物资也越来越多,但仅依靠邻县支付,始终不是长久之策。因此实行这一政策,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解决了郡县官吏所需的物质,并且减轻了初郡人民的负担。汉朝先进的生产技术也传入西南民族地区,促进当地的发展。

(六)任用廉洁官吏。为取得西南夷各民族的信任,汉朝派往初郡地区的官吏是经过严格的选择的。任用政治上成熟且又较廉洁的人为太守、县令。通过他们取得南方少数民族的信任,缓和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他们在任职期间都能较好地联络当地首领,取得当地百姓的信任,使汉族移民和初郡内各族人民能团结起来,共同发展生产。

(七)帮助西南夷各族发展生产和文化教育。这一政策是汉族管理西南夷的重要内容。首先与西南夷进行商业交往。其次,汉族官吏更重视发展西南夷的生产和扩大内地生产技术。文化上,在西南夷地区兴办学校,传播内地先进文化。

影响

汉朝“初郡政策”的内容在民族政策上具有开创性,是中央王朝首次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较为科学、有效的统治措施,并且符合当时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生产力发展情况。不仅在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上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维护西南夷地区社会秩序安定上,在巩固中原王朝对西南夷地区的统治上,更是为后世王朝树立了良好的典范。无论是太平盛世的大唐,还是积贫积弱的北宋,也不论是汉族政权隋、明,还是民族政权元清,都是在此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对西南夷的统治政策。直到今天,这一政策仍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制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东汉以后的“三国”便开始继承西汉的“以其故俗治”。公元225年诸葛亮平定南中后,便采取此政策,团结地方的“夷帅”“大姓”,以缓和民族间的矛盾,安定南中的社会秩序,稳定蜀对南中各族的统治。并在保留“夷帅”“大姓”统治地位的同时,留下部分军队。还对郡县进行了改革,将原来四个郡扩大到七个郡,而各县郡的官吏除内地派来的外,主要还是由当地的“夷帅”“大姓”担任。这样使西南夷地区得到了较大发展。唐朝借鉴隋朝由于在西南夷地区实行了错误的民族政策,而引起了当地大姓寸氏的反抗,最终导致云南及其附近地区分裂的教训,仍然以汉朝初郡政策为蓝本,并进一步发展了。唐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羁縻州县并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当地官吏,通过册封确立“君臣”关系,而后将当地一切事物都交由其管理,甚至在法制上明确规定“依本俗法”治理。“化外人同类目相犯者,各依本俗法”。此后,宋王朝也较好地处理了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设置众多羁縻州县。元朝更是首次在云南设置行省,任命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充当土官。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则更能体现“以其故俗治”的思想。

(二)中原王朝要利用少数民族首领为其服务,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厚赐赠帛。自从汉王朝开创这一政策后,更是被历代王朝普遍使用。如果说国库充裕的唐王朝对入贡的少数民族回赐惊人的物品还可被接受的话,那么宋对少数民族回赐物品的丰厚则使人难以置信,到最后甚至出现了各少数民族首领争相入贡的局面,以致使回赐成为宋王朝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不得不对入贡的次数加以限制。明朝还特别规定了按土司的级别来回赐的制度。通过这一制度,使中原王朝避免使用武力便笼络了少数民族的上层。

(三)由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制度大多还处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前阶段,各民族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西汉王朝便意识到了这一点,对这些地区实行了轻徭薄赋的政策。虽未从中获得物质上的利益,但却收到扩展疆域,巩固统治的效果。但中原王朝要取得对西南王朝的统治的目的并非为了财政上的收益,更重要的是扩大自己的政治影响,于是轻赋薄赋成为能较统治西南民族地区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如〈〈大唐大典·户部〉〉中就有记载:“若夷獠之户,皆半输”。并且唐朝使臣在劝说南诏王异牟寻重新归唐时说:“中国尚礼仪,有惠泽,无赋税”。

(四)由于在西南夷地区实行了减税甚至是无税的政策,而到西南夷地区为官的汉族官吏越来越多,仅仅依靠邻县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远远不够。从汉朝便开始实施“募毫民田南夷,入栗县官,而受钱于都内”的移民屯垦政策。隋唐时期不仅继承而且大大发展了。隋文帝时“盛行屯田”。唐宋时期屯田组织已经较完备,元明清更是移民屯垦大发展的时期。元朝在进行民屯的同时,发展了军屯。明朝又增加了商屯,并且从明朝开始,使汉族在原本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地区成了主体民族,其他民族成了真正的“少数民族”。清的屯田制度更是发展到了顶峰,仅乾隆十年(1742)贵州一年就开垦了“水田七千五百五十五亩,旱田九千六百三十八亩”。大规模的屯田不仅解决了这些王朝的汉族官吏在当地的生活问题,到后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未增加西南夷地区各族人民的负担,巩固了中原王朝在当地的统治,更重要的是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工具也伴随着屯田来到该地,加快了当地社会的发展。于是,不论是中央王朝还是西南夷地区都是该项政策的收益者。

(五)为取得西南地区各族人民对中原王朝的信任,历代王朝就十分重视对派往西南夷地区官吏的选拔。汉朝有“宣示汉德,威怀远夷”的张骞、文齐、郑纯等。三国时有被南中各族人民立祠建庙的马忠。明朝朱元璋宁愿牺牲“开放贵阳功德第一”的马哗而团结民族上层,这些名宦为中原王朝在西南各民族心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六)发展西南少数民族的交通也是被后世王朝极好继承的。汉首先由唐蒙和司马相如分别创建的南夷道和西夷道,以后不仅重视修路,并且修建了许多驿站。元在驿站上设了站赤,仅云南就有站赤七十八处,元朝在西南地区的重要官吏塞典赤还开通了几乎闭绝的马蒙道、建昌路的站赤,并在驿道的险要处“相地置镇,每镇设土酋吏一人,百夫长一人,”以保护商旅往来的安全。明朝在打通陆路交通的同时还发展了水路交通,在万历时的〈〈云南志〉〉中便记载“有者东甸行一日至镇源县……行三日至普耳……又行两日至大川原……又行四日至车里宣尉司,由此又东南行一月至老挝宣尉司”。这样全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便都包括在了一个整体而又统一的明王朝版图中。

(七)汉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又一开创性的政策便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和文化教育的措施。汉王朝时期将中原的种稻、水利、开田等技术引入初郡,到清朝更直接、具体地进行。如云南官吏陈宏谋在云南颁布的〈〈种杂粮广杆树壮〉〉,贵州按察使宋如林的〈〈劝种橡养蚕示〉〉等等,大大刺激了南方民族生产的发展。在文化教育方面,唐朝在成都设立郡学,许多少数民族子弟在此上学,并由唐王朝承担费用,清朝也规定土司子弟必须入学学习,并在少数民族中开科举,在名额上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的照顾。

纵观中国历史,中原王朝和西南夷之间虽有矛盾、斗争,但和平往来始终是一个主潮流。这与各朝各代对西南地方的统治政策是分不开的,而汉朝创制的“初郡政策”更是功不可没。因此在今天,我们仍不难从现行的民族政策中寻找出他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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