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更新时间:2022-08-25 2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赵紫阳总理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代表卡瓦科·席尔瓦总理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签署。1988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联合声明》共七个部分:一、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二、中国政府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直辖于中央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澳门基本政策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50年内不变。三、两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四、两国政府声明: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五、两国政府声明: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作为本联合声明组成部分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七、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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